近期,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实缴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出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判法院予以支持,缴纳
由于追讨未果,公司股东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破产然而,实缴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出资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被判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缴纳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公司股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实缴破产清算案件,

据悉,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经审理,去年10月,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阮某和杨某。原股东为郑某、2019年1月,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

破产清算过程中,(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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