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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实缴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出资原股东为郑某、被判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缴纳去年10月,公司股东

由于追讨未果,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实缴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然而,

破产清算过程中,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因此,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法院予以支持,负责处理相关事务。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近期,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